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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變供熱設施或供熱用途,盜用供熱水、汽處罰方法(本溪市)

發表日期:2014-2-12 | 發布人:本溪供熱網 | 閱讀次數:12338

    

《本溪市城市供熱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熱用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供熱期前按照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足額交納取暖費;
    
(二)禁止擅自啟動和關閉供熱閥門;
    
(三)禁止擅自將自建供熱設施與公用供熱設施相連接;
    
(四)禁止擅自改變供熱用途或改動供熱設施;
    
(五)禁止排放、盜用供熱循環水或蒸汽;
    
(六)禁止擅自挪動、改動熱計量儀表及其附件;
    
(七)裝飾、裝修不得影響供熱設施檢查和維修;
    
(八)禁止擅自增加供熱管線或散熱器及其他有損供熱設施或影響供熱效果的行為。

對熱用戶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至第八項規定的行為,由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限期改正,對居民用戶處以200元的罰款,非居民用戶處以1000元的罰款;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對居民用戶處以2000元的罰款,非居民用戶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予以暫停供暖;恢復供暖設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對盜用供熱用水情節嚴重的,由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從供熱之日起,按放水裝置流量每噸處以5元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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