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遼寧省城市供熱條例:“第二十七條 用戶認為室內溫度低于本條例規定最低溫度或者合同約定溫度的,可以要求供熱單位測溫。供熱單位應當自被告知之時起十二小時內按照有關規定和操作規范現場測溫。供熱單位對未達標溫度沒有異議的,應當及時采取改進措施。 供熱單位對未達標溫度有異議的,用戶可以向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投訴。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用戶投訴之時起十二小時內組織現場測溫。由于供熱單位原因溫度未達標的,供熱主管部門應當責令供熱單位及時采取改進措施。 因供熱單位原因自被告知之時起超過二十四小時溫度仍未達標的,供熱單位應當自被告知之時起按日退還用戶兩倍熱費。 溫度測量和認定辦法由省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
但用熱居民要求供暖不達標賠償應達到如下要求:
遼寧省城市供熱條例“第二十八條 用戶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米愿膭邮覂裙嵩O施,確實影響供熱質量; 。ǘ┥米园惭b放水閥、循環泵; 。ㄈ┥米蚤_啟、調節、移動、拆除供熱閥門及鉛封、計量器具等; 。ㄋ模┡欧藕腿∮霉嵩O施內的熱水或者蒸汽; 。ㄎ澹┥米詳U大供熱面積; 。┳璧K供熱單位對供熱設施進行維護、管理; 。ㄆ撸┢渌绊懝嵩O施正常運行和供熱質量的行為。 用戶出現上述行為造成溫度未達標的,由其自行承擔責任,但用戶已按照供熱單位要求改正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