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24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于繼續執行供熱企業增值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18號),就“三北”地區15省市自治區、2個市計劃單列市和1建設兵團的供熱企業增值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作出明確,繼續免征增值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一、政策的主要內容
2011年供暖期至2015年12月31日,對供熱企業向居民個人供熱而取得的采暖費收入繼續免征增值稅。向居民供熱而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包括供熱企業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過其他單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單位代居民繳納的采暖費。
2011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向居民供熱而收取采暖費的供熱企業,為居民供熱所使用的廠房及土地繼續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政策注意點
1、免征增值稅的采暖費收入,應當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第16條的規定單獨核算。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減稅。熱力產品生產企業的免稅收入比例,由熱力產品經營企業實際從居民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占該經營企業采暖費總收入的比例確定。
2、對既向居民供熱,又向單位供熱或者兼營其他生產經營活動的供熱企業,按其向居民供熱而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3、供暖期,是指當年下半年供暖開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結束的期間!叭薄钡貐^的供熱起始時間有所不同。
4、供熱企業指熱力產品生產企業和熱力產品經營企業。熱力產品生產企業包括專業供熱企業、兼營供熱企業和自供熱單位。這與《關于繼續執行供熱企業增值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號)規定的內容是一致的,保持政策銜接。
5、“三北”地區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遼寧省、大連市、吉林省、黑龍江省、山東省、青島市、河南省、陜西省、甘肅省、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及新疆建設兵團,這與財稅[2009]11號規定的范圍是一致的。
三、其它方面
1、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免征與以前政策充分銜接。財稅[2009]11號免征結束時間是2011年6月30日,財稅[2011]118號開始時間是2011年7月1日,政策未出現斷檔。
2、企業從供熱企業購買暖氣給職工使用時,應在銷售合同中特別注明是專門用于單位職工個人使用的,只有這樣注明,供熱企業銷售的暖氣才可以免增值稅的,否則不可以免增值稅。
自產暖氣和外購暖氣用于職工福利,增值稅的處理不同。企業自產暖氣向本企業職工供暖,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五款“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應作視同銷售處理(當然是免稅的),這部分采暖費收入相應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應作轉出處理;而對于外購暖氣向本企業職工供暖,則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中第一款的“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不存在是否免稅的問題,相應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作抵扣處理。
3、“三北地區”增值稅免稅期間,地稅部門應征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也屬于免征。由于這一期間的增值稅繳納數額為0,相應的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的計稅依據為0,所以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屬于免征。
4、企業接受供熱企業的服務,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非一般納稅人,其稅務處理是不一樣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支付給供熱企業的費用,在取得增值稅發票后,可以抵扣進項稅額。而非一般納稅人沒有此項優惠。但需要注意,對于企業用于內部福利部門的取暖費,要做增值稅的進項轉出。對于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企業發生的此項費用,如果是用于職工取暖,要列入“職工福利費”處理,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進行扣除。但不能超過法定限額,如果超過,則要在明年匯算清繳時進行納稅調整。
5、個人采暖涉及的稅務問題,主要是對個人所得稅的處理。中國稅網涉稅風險研究室專家表示,對于個人接受單位為其支付的采暖補貼,應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并入工資繳納個人所得稅。需要提醒的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退休人員取得單位發放離退休工資以外獎金補貼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2008]723號)的規定,離退休人員取得單位發放的采暖補貼也應該繳納個人所得稅。
6、由單位代居民繳納的采暖費,應以居民的名義開具發票,與單位統一結算時,可用收款收據結算,不要以單位名義開具供熱發票,避免帶來無法準確確認向居民收取的采暖收入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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