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賠償金無票能否稅前列支?(不開票) 問題內容: 我公司與另一家公司簽訂的鋼材購買合同因2008年市場價格大幅下滑而單方面違約,根據合同應賠償對方1億元,經過雙方多次協商最后達成一致賠給對方6000萬元,F在這筆賠償金稅務局說要有發票才可以稅前列支,但這筆賠償金根本不可能開出發票來它既不符合開據增值稅發票的要求也不符合開據營業稅發票的要求,現在對方只給我們開據了收據,我們可以提供協議還有銀行的付款記錄請問這樣這筆賠償金能否稅前列支? 回復意見: 根據現行增值稅規定,納稅人在未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情況下收取的違約金,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不征收增值稅。同時,現行營業稅政策規定,納稅人在未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的情況下收取的違約金,不屬于營業稅的征稅范圍,不征收營業稅。依據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在沒有發生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情況下,因對方未履行合同而致的違約收取的違約金,不是經營活動,不屬于開具發票的范圍。貴公司可依違約金收款收據、相關合同協議及銀行的付款憑據在稅前列支。 【發布日期】: 2009年12月16日
2、收取對方損失賠償金,我方是否開具發票?(不開票) 問題內容: 我公司將部分原料委托其他企業加工,加工企業在加工過程中由于加工不當,產生很多不合格產品,給我公司造成損失,經兩個公司協商后,加工企業答應賠償我公司所造成損失,我公司從應付其加工費中扣除,但對方公司要求我公司開具發票,請問我公司是否開具增值稅發票,依據是什么? 回復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第二十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它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0號)規定:“第十二條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根據上述規定,加工企業加工的產品存在質量問題,貴公司通過協商收到的補償金,不是因提供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價外費用,不屬于開具發票的范圍,因此不可開具發票。 【發布日期】: 2010年01月19日
4、質量賠款可否在所得稅稅前扣除?(不開票) 問題內容: 我公司于2008年銷售一批設備,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今年我公司銷售的產品出現質量問題,對方將出現質量問題的設備退回我公司,同時要求我公司賠償因產品質量問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3000萬元。請問:我公司的3000萬質量賠款,可否在所得稅稅前扣除?如可以扣除,進行賬務處理時后附什么原始憑證。需不需要對方給我公司開具發票? 回復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因此,在經濟交易行為中支付的違約金、賠償金允許在稅前扣除。 由于該質量賠款是由銷售方支付購貨方,不屬于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的范圍,因此,不需要開具發票,但是入賬并稅前扣除應具備必要的證據以證明該經濟行為的真實性。根據《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稅發[2009]88號)第五條規定:……上述以外的資產損失,屬于需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才能扣除的資產損失。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凡無法準確辨別是否屬于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可向稅務機關提出審批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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