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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2014﹞7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

發表日期:2015-5-28 | 發布人:財政部 國家稅務 | 閱讀次數:2922

    


財稅﹝2014﹞7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

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精神,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

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通知詳見如下: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

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

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精神,現就有關

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生物藥品制造業,專用設備制造業,鐵路、船舶、航空

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

,儀器儀表制造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6個行業的

企業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

速折舊的方法。

  對上述6個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研發

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

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

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

折舊的方法。

  二、對所有行業企業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專門用于研發的

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

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

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三、對所有行業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

,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

分年度計算折舊。

   四、企業按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縮短折舊年限的,最低

折舊年限不得低于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

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 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

法。本通知第一至三條規定之外的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

理問題,繼續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現行稅收政策規 定

執行。

  五、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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